信托回归财富管理本位 家族信托子公司应运而生

《条例》显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信托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信托公司从纯投融资业务延伸到财富管理业务,这不仅是一种回归,也是信托公司利用自身牌照优势,通过家族信托等服务长期留住客户,实现持续增长的有效途径。特别是一些排名不是很靠前的信托公司,应该抓住暂缓分类经营的政策空间和财富管理市场的机遇,通过引进专业人才或服务外包,设立家族信托等专业子公司,整合优质资源和客户,通过家族信托实现战略性布局,实现弯道超车,以新取胜。

——米兰贝拉家族办公室家族信托首席专家 李魏律师

附原文:

国务院最严信托新法删除分类经营 68家公司大松一口气

文/证券时报 杨卓卿

尚未正式出台的《信托公司条例》一度令业内68家公司压力山大,但将要发布的正式版本应该可以让这些公司大松一口气。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由银监会代国务院起草的《信托公司条例(代拟稿)》(简称“《条例》”)已经敲定,并进行新一轮征求意见中。与数月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代拟稿出现两大重要变化——删去信托公司分类经营及监管指标部分。

南方某中型信托公司研发部人士称,“业内公司普遍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分类经营标准和监管指标过于严苛,删去这两部分对业内多数公司应该都算好消息。”

证券时报记者获取的《信托公司条例》(代拟稿)显示,与今年4月份监管部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这次《条例》整体结构未有大的变动,删去信托公司分类经营及监管指标部分成为关注焦点。

一方面,代拟稿删减了之前的成长、发展、创新类信托公司以及所具体对应的业务范围,取而代之的是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要求信托公司业务范围,与其风险管控相对应,具体授权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回顾今年4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根据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等标准,信托公司将分为成长类、发展类、创新类三类,按分类经营原则开展业务。其中低评级的成长类信托公司将被禁止开展集合信托业务,而评级较高的创新类信托则将获得新的红利。

另一方面,代拟稿删除了之前规定的杠杆率、集中度等监管指标,取而代之的是要求加强信托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具体监管指标由监管部门制定。

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净资产与全部融资类单一资金信托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净资产与全部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2.5%”等细则亦让多家信托公司头痛不已。

北京某中字头信托公司研发部人士表示,《条例》删去的两方面内容恰恰是对信托公司影响较大,也是分歧较大的部分,此次代拟稿对此采用了淡化的态度。“出现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可能有两方面:其一,相关创新监管举措尚不成熟,还需要进行论证,不宜马上纳入《条例》;其二,作为国务院层面的法规,不宜就监管举措规定的如此细致。为了方便根据行业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更宜由监管部门具体进行实施。”

不过,上述人士也表示,淡化处理上述两部分不意味着否定相关监管举措,而是可能希望给予更加充分的考虑和论证。“分类经营和分类监管、创新信托公司监管指标势在必行,只是可能相关举措延后或者进一步论证后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信托公司条例》(代拟稿)在删减一部分细则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内容。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条例》增加的内容包括,设立独立董事、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承担违反审慎经营原则法律责任的要求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些举措均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审慎经营。

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此次条例征求意见后,距离颁布时间会更进一步,最快今年末明年初。信托法短期无法修订完成,《条例》无疑成为新时期信托行业监管新指针,更多监管举措会逐步到来,不论是其他金融子行业还是信托行业都处于监管变革新时期,这有利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当然也需要信托公司做好更多应对举措,做好与监管部门的互动。”

最严新法渐行渐近 信托公司压力与期待同生

中国信托业自2001年完成第五次清理整顿和重新核准登记后,形成了“一法三规”的监管体系,最为核心的信托法运行已超过13年。

如今,信托行业的生存空间和同业环境与10多年前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泛资产管理时代的来临,更给修法提出了迫切要求。但信托法短期修改无望,国务院层面法规《信托公司条例》尽管尚在征求意见中,却牵动所有业界人士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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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银监会2014年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称为史上最严的信托监管政策,那么《信托公司条例》(简称“条例”)将成为贯彻最严监管政策思路的一部法规。

早在去年,证券时报记者就获悉,银监会非银部正推动国务院层面出台信托机构行政法规,力图将银监部门的信托机构规章升级至国务院层面。

《条例》的出台除了将上述的“新两规”上升为法规的效力层级,还融合了近两年银监会提出的“八项机制”,将完善信托配套制度、分类经营机制,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和信托行业稳定机制。

根据《条例》,“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目前业内68家信托公司中,至少有9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低于10亿元。也就是说,在《条例》渐行渐近的当下,这些公司必须将增资至10亿元以上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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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立严格监管标准的同时,《条例》也为信托公司的发展带来一些利好:信托产品登记制度、信托受益权质押、设立子公司专业化经营。

《条例》显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信托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目前,多家信托公司已开始尝试设立子公司,包括中融信托、中信信托、上海信托、中诚信托等。

“信托公司设立子公司可以促进信托业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信托具有与生俱来的灵活制度优势,这使得信托可以涉足很多领域,通过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可以在业务领域进行细分,专门开展特定领域的业务进而提升专业能力,如家族信托子公司、并购信托子公司、海外信托子公司、专业销售子公司等,设立专业子公司很可能是未来信托公司在细分领域做精做强的途径。”南方某中型信托研发部人士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可以为信托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同时,《条例》还明确了信托产品登记制度和信托受益权转让。对于饱受流动性困扰的信托业来说,这也是一大利好。

此外,《条例》允许部分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和次级债,以解决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不畅的问题,这是信托公司多年翘首以盼的红利。

(文章来源于《证券时报》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