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的问答指引

一、中国内地居民和外籍人士(港、澳、台参照)结婚,可在何处办理结婚登记?

境内>>中国籍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境外>>1、依据外方国籍国法律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2、非双方国籍国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双方均非中国内地居民,能否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民政部2019年3月29日公布的《民政部公告第456号》,"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其本国承认其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材料”因没有法律依据被取消。取消后,双方均为外国人的结婚登记不再办理。

三、中国内地居民与非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为中国内地;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均无配偶;

5、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四、中国内地居民与非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中国内地居民须持以下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的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者须持本人户口卡原件);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本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交有效的离婚证明(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一审离婚判决书应当提交生效证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提交丧偶证明(配偶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

非中国内地居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1、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当地司法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经过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2、香港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经过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澳门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澳门居民身份证;

(2)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本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经过澳门公证署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台湾居民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居民身份证;

(2)台湾当地司法机构出具的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经过台湾地方法院公证人公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华侨须持以下证件证明: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以上证明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交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注意事项

1、根据《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民函〔2008〕49号 2008年2月15日)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公民、华侨提交无配偶证明,以上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的,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需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1)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3)已经照会我国,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例如法国、爱尔兰、韩国。

2、有的国家出具无配偶证明时进行了翻译,但是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的认证内容并未经翻译,当事人误以为文书已经全文翻译。在国外出具证明时已经翻译无配偶证明的,请务必将公证机关说明和外交部认证等未翻译内容在境内补充翻译,以免耽误您的登记。

3、华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居住国使(领)馆直接出具本人无配偶证明,该证明为中文格式,无需翻译。

4. 当事人在北京翻译的,自行联系翻译机构。凡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翻译机构,依据翻译规范出具的中文翻译文本,均予以采用。

五、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结婚条件(婚龄、血缘、禁止结婚的情形等)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2、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比如血缘、同性、禁止一夫多妻等。

六、在国外(不含港、澳、台)登记结婚,如何在中国内地证明婚姻关系?

国外缔结婚姻的证明,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缔结婚姻的证明,同样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未办理认证手续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在内地使用受限。

以美国为例>>

Step 1: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或者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结婚登记文件; 

Step 2:所在州州务卿(Secretary of State)认证[部分州要求先向County Clerk申请认证;

Step 3:经由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认证(领馆认证无需该步骤);

Step 4:经由中国使领馆认证。

Tips>>

根据中国驻美使领馆领区划分,属于总领事馆所辖领区的,请向相关总领事馆申请领事认证;属于大使馆所辖领区的,须送美国国务院办理认证后,再送中国驻华盛顿大使馆认证。

七、港、澳、台婚姻文件如何公证认证?

香港>>

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澳门>>

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台湾>>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将公证书副本寄交海基会,再由海基会寄到指定的所在地司法局的公证员协会,公证员协会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的部门。参见:《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

八、中国内地同性居民前往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或地区登记结婚有法律效力吗?

目前仅在同性婚姻缔结地或者承认同性婚姻缔结地婚姻登记效力的国家或者地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受前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保护与规制。但是,我国不承认在外国登记结婚的同性婚姻。

九、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与国外分别与不同配偶登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此行为构成重婚罪,可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


——END

(来源:法律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