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的放开,多子女企业家如何用家族信托规避传承风险?

1月30日,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取消数量限制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热议。

四川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显示,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

新《办法》重点修订了两个方面内容:

1. 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2. 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新《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这是继2013年实施“单独两孩”政策、2016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2021年实施“全面三孩”政策后,国家针对我国生育率急速下降、人口老龄化等人口发展形势推出的又一鼓励生育之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发展,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城镇化建设加速家庭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进而导致当代年轻人在生育这件事上不再受传统观念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束缚,她们的生育决策更加审慎,更愿意结合自身家庭的实际情况而行。然而,对于高净值企业家而言,生育政策放开,却让他们看到了家族企业发展的新机会。

一、生育政策放开对企业家的影响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乃至整个华人世界都较为重视子嗣传承和家庭建设。中国企业家一直把下一代的教育问题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说“不惜血本”也不为过。

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施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后,企业家们的家庭规模越来越小,不少高净值家庭以及家族企业正在面对少子化问题带来的传承挑战:要么唯一的继承人不愿意接班;要么继承人能力不够胜任导致最后沦落到变卖企业股权的地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寿命。

如今,随着生育政策逐步放开,我国家族企因少子化导致的接班人选择困境有望逐渐缓解。

在多子女的情况下,企业家可以将“教育投资风险”在多个子女间进行分散,设定竞争机制择优上岗,这样一来,挑选出合格继承人的成功几率显然大得多。此外,企业家们可能会算另外一笔成本账:在拥有足够资源培养继承人的情况下,与其花时间去外面高薪聘请职业经理人,不如花时间精力去培养自己的孩子们,因为血脉关系是任何专业激励薪酬机制都无法替代的。甚至,如果孩子足够出色,还可以不断扩大个人在其他方面的影响力,使自己家族不断壮大,从而获取更多家族企业以外的资源,毕竟,多一个孩子即多一种发展的可能性。

由此一来,大多高净值企业家都普遍对生育有很大动力,认为只有人丁兴旺,家族财富才能延续,也才有传承下去的意义。

显然,多子女企业家的财富传承并非易事,毕竟金钱没有固定的主人,“富不过三代”的古训与一系列传承风险都在企业家传承过程中时刻“敲打”着他们的神经。

二、多子女企业家的传承风险

1. 子女争产风险

富一代去世后,其家人发生遗产纷争的案件可谓是层出不穷,一家人为争产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情况频频见诸报端,屡见不鲜。

人性使然,在面对巨大的财富诱惑时,心里觉得吃亏的一方总会不惜代价地尽全力去争取。即使被继承人有遗嘱订立在先,但凡有一个继承人对遗嘱提出异议,继承程序就要停下来,财产归属可能就会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接下来则需要面临长年累月的争辩、协商和诉讼。一旦遗产争夺战打响,不仅家族成员心力交瘁费时费力,家族财富也可能在此期间被损耗、被贬值、被转移。很多家族消失也是从争产开始,例如:当年台湾“台南帮”五巨头中的首富侯雨利去世后,三房太太12名子女争产,为了千亿遗产打了15年官司,此后台湾富豪排行榜中便再无侯家人。

2. 传承不当风险

俗话说:“龙生九子,各有不同”。每个子女都有自己独特的天赋、爱好、发展方向。企业家在考虑如何让经营权有效地在不同代际下持续传递时,还要考虑如何根据不同子女的性格特点定向培养、如何设置辅佐机制、如何选拔接班人、如何让接班人在业务领域得到历练、如何规划非接班人子女职业去向等问题。

因此,传承方案的设计本身并非易事,应受每个家族成员健康、工作、家庭关系、婚姻状况等影响,还需与企业发展状况、可选继承人情况等多层面复杂因素息息相关。一旦传承计划未被妥当安排,会使得财富在传承阶段出现大量损耗,企业家创造的财富也无法按照企业家意愿完整传承到下一代,甚至会由于传承安排不当或没有做出适当的传承安排,在家庭成员之间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3. 子女挥霍风险

如果高净值人士所遗留的遗产庞大且高净值人士的子女及其后代众多,则高净值人士设立遗嘱时可能并不清楚其手里的哪部分资产给到哪位后代是合适的。

同时,子女及其后代作为具有独立思想和情感的法律主体,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过早给予子女大笔金钱,若在子女年幼时未教育正确的金钱观念,又因不用辛勤工作即可坐拥万贯家财,容易造成子女的惰怠心理不会努力奋发向上,易形成其任意挥霍、花钱如流水的陋习,甚至因而败掉家产。

这样一来,看似留下的是“钱”,但其实可能是“祸”。

4. 非持续发展风险

目前,乘着改革开放春风起家的民营企业大多属于传统制造业,而如今互联网思维孕育长大的年轻一代对于父辈产业可能既缺乏兴趣、又缺乏经验,再加之两辈人在管理理念、价值观等各方面差异,更放大了代际间交接班意愿的分歧,如果企业家二代不想子承父业,企业就会面临无人可传的问题。该情况下民营企业家会面临两个选择:

(1)将企业股权整体转让,套现获利;

(2)将企业经营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将企业股权转让给二代。

目前大多企业都选择了第二项。然而,一旦选择第二项,就形成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局面。与此同时,企业家也不得不考虑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如何制定一套既鼓励管理人履职又能有效遏制其欺诈行为的制度,又是困扰企业家的另一个问题。久而久之,并不利于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家族信托规避传承风险

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家庭成员数量越来越多,企业家急需建立一个清晰的家族治理结构,设定家族成员之间的相处规则,预防潜在冲突,避免传承风险。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资产的管理方式。通过信托计划的顶层设计,在家族代际传承过程中使家族资产完成和谐分配,更适应家族需求和家族企业利益的变化,更全面地落实企业家关于财富传承的多样需求。

具体来说,家族信托可以:

1. 保证有序传承

家族信托架构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家族信托架构下家族资产的所有权在分配之前都集中在家族信托项下,每位子女或继承人可从信托财产中取得委托人所分配的财产利益与方式都详细记载于信托合同之中。纵使受益人对于所分配到的财产或利益范围有意见,亦不能对抗信托合同中载明的条文,这使得一切都摊在阳光下,白纸黑字,无处可争。这样明确的分配方式,能够避免法定继承可能带来的析产难题,简化财产继承流程,同时也可避免家族子孙为了争夺财产恶言相向、分崩离析、甚至家道中落的情况出现。

此外,家族信托的运作过程具有高度私密性。信义义务当前,信托公司在未得到委托人的授权前,并不会对外泄漏任何相关的信托安排。因此,当一碗水端不平,企业家有更想厚爱、更想照顾的特定的人或不想分配那么多给特定的人的时候,可以通过家族信托私密的、自动巡航的安排,实现定向的、有偏爱的传承。

2. 助力合理分配

当进行家族信托定制化设计时,信托合同可以根据企业家意愿调整,企业家根据信托目的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及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相比于一次性给付的遗嘱继承和仅限于资金传承的人寿保险,家族信托更有利于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

除此之外,家族信托还是一只治理家族的“隐形之手”。在保障后代优渥生活的同时,通过家族信托分配条款的合理设置,满足家族成员成长教育、学业支持、立业成家等各阶段需求。例如:家族信托可以给体弱多病的子女额外提供高端医疗服务的支出;也可以在子女结婚生子的重要节点设置特定给付奖金。最重要的是可以设定一些激励政策与惩罚机制:如考上985/211院校,奖励10万元;如创业初年即盈利,则奖励100万;如受益人犯罪,则服刑后三年内不给予基本生活费;如受益人出现不善待父母等不孝情形,则取消其受益资格等。

通过家族信托的合理安排,激励后代积极进取,传承家风,将家族意志和精神传递给后代并发扬光大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家族成员生活稳定。

3. 防止子女败家

家族信托可以专门设置”防挥霍条款”。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附加对后代的约束条款,例如:若子女30岁时仍一事无成,挥霍度日,那么该子女可以支配的钱就会少一点;若子女年支出超过1000万时,在得到监督人/保护人确认后,受托人则可以取消该子女下一年的受益资格等。

通过合理设置“防挥霍条款”,同步伴随监督人/保护人审批制度设置,可以有效防止二代奢侈浪费或者被他人坑骗而过早将家业挥霍殆尽的情况出现。这样一来,通过家族信托来实现家族财富顶层控制,可以构筑好家族财富的防火墙,保证子孙后代衣食无忧。

4. 辅助企业管理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产必须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与处分。因此,企业家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由企业家自行担任家族信托的投资代表或者委任第三方财务顾问,以确保公司按自己的经营理念持续、稳定地运行。

另外,由于目前我国《信托法》并未禁止委托人通过信托协议对受托人关于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进行约定的做法,那就意味着在信托关系中,信托协议可约定股权的管理权和处分权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若受托人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受托人行使股权的表决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若受托人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行独立管理和处分。而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决策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等)的职权进行较为自由的分配和设计,以调整董事和股东之间的关系。

因此,基于《信托法》和《公司法》的上述特点,企业家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可以通过在家族企业章程中对董事权利进行设计的方式使委托人保留适当实权。这样一来,即使信托公司仍是家族企业的股东,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仍然能够介入家族企业的日常管理。这种做法不仅能够为委托人管理公司保留适当权利,还能够减轻信托公司作为家族企业股东的主动管理责任,使得家族企业继续在委托人及其指定的人的管理下得到发展,在转移股权所有权情况下保证对家族企业的有效控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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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君心家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