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破产了,信托行业是否“可信” ?

近日,新华信托正式宣告破产,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信托公司破产,对信托投资者有什么影响?信托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有何不同?信托公司破产事件之后,是否对行业造成影响?信托行业是否可“信”?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给与相关解答。

信托生效期间,受托人信托公司破产了,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安全吗?

邢成: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即便信托公司在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都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同时,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所产生的债权,也不得与信托公司的债务相抵销;并且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销。因此,信托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具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不会因为信托公司破产等因素而遭受损失。

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且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中,同时在信托结束前不会成为受益人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

信托财产具有破产隔离的优势,信托财产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强制执行吗?

邢成:视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信托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以上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信托消费者,如何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邢成: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的要求,在资产管理业务中,金融机构为受益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而受益人需要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在尽职尽责情况下,投资的波动与回撤都需要金融消费者自己承担,但对应地,收益也是由金融消费者获得。

信托公司与银行机构有什么不同?

邢成:信托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了银行以外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持有金融许可证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信托公司区别于银行的主要特征:一是不能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银行业务,信托只面向特定募集对象,属于私募性质;二是商业银行的获利手段主要是贷款,而信托公司则主要通过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和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收取管理佣金。

信托公司破产事件之后,信托行业是否可“信”?

邢成:新华信托破产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可能是短期的、可控的。但如何避免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如何维护信托业社会公信力和市场形象?现存信托公司又如何彰显以信任为前提和基础的信托制度优势?这些都是关乎行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

目前“爆雷”的信托公司在整个行业当中仍然是极少数机构,更多的信托机构都做到诚信履职依法合规的经营,但近期行业的一些波动也需要引起重视。

对于未来信托投资有哪些建议?

邢成:未来信托理财产品仍然是理财市场中重要的一支主力军,从目前市场供求关系来看,信托理财产品持续呈现供不应求卖方市场的态势,投资者应对此充满信心。

在投资过程中应注意:首先要选择好受托人,对受托人的整体实力、经营指标、依法合规、风险项目、涉诉案件、市场信誉等诸多方面加以充分了解;其次要考察具体投资项目,对底层资产结构和投资标的现状做好尽职调查,对项目的第一还款来源和风险保障措施进行深入了解和专业分析;再次是选择好信托经理,每一个不同的信托项目都会有一个不同的信托经理具体负责运营和投后管理,不同的投资经验、从业资历、实战能力、回报水平以及职业操守和客户口碑决定了信托经理管理的信托项目的水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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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商业银行杂志 / 图片: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