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架构如何搭建?

在国家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中央一再强调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在我国,企业和高收入人群从事慈善事业的主要路径有:直接捐赠、设立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本文主要探讨,在当前法律制度下,如何搭建慈善信托及其实施要点。

一、慈善信托的“角色设计”

慈善信托属于信托的一种,且是一种公益信托,要求委托人必须基于慈善的目的设立信托,且信托必须从事慈善活动,不可用于私益。在角色设计上,与普通信托相同的是,它也拥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三个角色,与普通信托不同的是,法律对以上三个角色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另外还可以增添监察人、项目执行人、决策委员会等角色。

1.受托人的设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只能由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同时委任两个。实践中,通常由家族基金会和/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

(1)一方面可借助信托公司充分发挥其在慈善信托产品设计和投资管理方面的优势;

(2)另一方面也可实现家族基金会对慈善信托的高效管理,此外,若基金会获得了免税资格,还能向捐赠人开具捐赠发票进行税收抵扣,弥补了慈善信托在税收优惠方面的缺陷。

2.受益人的设计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不能由委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且通常受益人不可以为特定人士。

3.监察人的设计

监察人这一角色的设计,主要是为了监督受托人,确保信托文件及慈善目的得以妥善落实,保护受益人利益,通常由律所担任。委托人也可指定家庭成员担任监察人,对受托人管理慈善信托的程序和效果进行监督。

4.项目执行人

执行人在慈善信托中,主要负责慈善项目的执行工作,根据慈善项目计划,具体运用信托财产,执行人可以由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担任。为确保委托人财产的合理使用,实践中项目执行人有时也由委托人自行担任或委派代表担任。

5.决策委员会

可在慈善信托中设立高净值家族人员参与管理的平台——决策委员会,由家族成员担任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慈善信托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选定慈善项目、决定重大投资、批准信息披露报告等。此外,每一单慈善信托均须披露年度报告,接受监察人、备案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多重监督。


二、慈善信托的架构搭建

实践中,根据捐赠资产类别的不同,或对慈善信托管理的要求,可以通过对慈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等方面的设计搭建不同的慈善信托架构,更好的实现慈善目的。常见的慈善信托架构有:“家族+慈善”的母子信托、“家族+慈善的”并行信托、单一受托人信托(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家族基金会)、双受托人信托(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家族基金会任意二者结合)。

1.“家族+慈善”的母子信托

在该模式下,委托人以信托资金设立母信托,信托文件明确约定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包括以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设立慈善信托(即子信托);母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进行投资运用,获得现金回流后以母信托作为委托人,将获得的部分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设立慈善信托,所有的慈善相关活动均通过慈善信托完成。此种情形下,一方面委托人在母信托层面可以灵活约定设立子信托的条件、期间、金额,可保留获得部分信托利益或实现其他私益目的的权利,另一方面子信托是一个纯粹的慈善信托,实现了委托人的慈善目的,也可以享受慈善信托专有优惠政策。

2.“家族+慈善”并行信托

在该模式下,委托人设立并行的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家族信托负责信托财产保值增值,部分收益注入慈善信托,为慈善信托提供持续资金来源,本金及剩余收益则归家庭成员。慈善信托运用家族信托提供的资金持续开展慈善活动。分别设立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好处是,可以让受托人更加专注各自的信托目的。家族信托的目的是财产保值增值,避免因为慈善资金安全性要求而限制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有助于提高财产投资收益。慈善信托的目的是公益慈善,项目资金由家族信托持续提供,受托人可以专注于慈善项目实施,提升慈善效果。

3.双受托人信托

委托人已经设立家族基金会的,可由信托公司和家族基金会共同担任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与基金会做好专业分工,其中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账户开立、信托财产投资、信托利益支付等工作,基金会主要负责慈善项目实施与管理。双方应确定主要受托人,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在发挥专业分工优势的同时,事关慈善信托目的实现的重要事项,还应建立“对内共同决策、对外共同代表”机制,使共同受托人双方对信托运行中的重要事务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

三、慈善信托的实施要点

做好,慈善信托角色安排和架构设计后,为保证慈善信托能够顺利实现其目的,实施中还应当注意一下要点:

1.做好委托人权利继承安排

(1)做好委托人在发生身故以及失去意识能力与行为能力、被限制行动自由以及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下的权利继承安排。

(2)明确委托人出现特殊情形时信托决策机制安排。当委托人出现特殊情形而无法承担信托文件约定的决策职责时,可要求受托人将重要信托事务事前函告监察人。在约定时间内监察人未提出异议的,受托人有权执行。慈善信托的监察人由自然人(如委托人家庭成员)担任的,也应明确监察人出现特殊情形时,后任监察人产生机制,包括后任监察人的资格要求、生效条件和产生方式等。

2.对委托人适当权利的制衡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往往要求保留较大的权利。如通过成立由委托人及家族成员控制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决策机构,由其负责慈善项目选定、信托财产投资等重要事项决策;受托人仅根据决策机构通过的决定执行信托事务。

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必须为社会公众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当委托人利益和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慈善受托人必须坚决地维护受益人利益,也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信托治理机制安排中,要对委托人自行积极管理慈善信托的权利加以约束。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防范慈善信托运行中的重大风险。如出现选定的受益人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时,或者决策机构决定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面临重大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有不执行决策机构决定的权利。

3.重视慈善支出实现

法律上,慈善信托充分尊重委托人意思自治,每年的慈善支出金额或比例没有硬性规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灵活约定即可,实际慈善支出的执行情况通过慈善信托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但是慈善信托以慈善为目的,如果仅重视财产转移和财产投资管理,却忽视了慈善支出和社会责任,不仅慈善信托的本源价值没有发挥,还容易将慈善信托陷于“避税工具”的不利境地。

实践中,有部分慈善信托的在一些年度并未发生慈善支出,其原因有:成立时间较短而尚未发生支出,信托文件约定若干年内暂不进行支出,所投资产尚未实现收益而未能实现支出等。

为保障慈善支出的实现,受托人应从三个方面把好关:一是把好慈善方向关。信托设立前对拟支持的慈善领域和项目方向做出规划,根据慈善项目开展需要,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慈善信托年度支出金额或比例;二是把好慈善财产关。关注慈善信托初始财产的变现能力,对于以短期内较难变现的股权或艺术品设立慈善信托的,需要与委托人做出安排,保证慈善支出资金来源。三是把好决策关。为确保在信托文件约定期限内实现慈善支出,受托人应当在慈善支出决策中保留一定的自主权,防止出现决策僵局导致慈善活动无法开展的情况发生。

此外,目前我国关于慈善事业的法律制度与税收优惠仍待细化,因此,在慈善信托实施时,还应当考虑税收优惠的因素。但可以预测的是,国家在稳步推进共同富裕的同时,我国的慈善事业也必将迎来新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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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un i FamilyOffice/图片: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