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魏:透视慈善信托十大优势


最近,朋友圈被慈善界发生的两件大事刷屏了,2017年7月25日,中信信托宣布美的创始人何享健先生以5亿现金设立的“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善款已全部到位。该慈善信托由中信信托和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目前已正式更名为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共同担任受托人,于2017年5月27日在广东省民政厅完成备案,信托财产及收益将通过慈善项目执行人——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用于支持建设更具人文性和富有吸引力的顺德社区,这也是截至目前国内资产规模最大的慈善信托;2017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民政部联合发布《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让慈善信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慈善信托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早在2016年9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颁布实施,慈善信托这个特定词汇就首次进入了公众视野,不到一年的时间,全国已经设立了32单慈善信托,总资产规模达到1.24亿人民币(未含最新的“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相对于传统慈善组织拥有的资产规模,慈善信托只能算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但慈善信托的制度优势,将注定这一慈善形式会逐步成为国内慈善活动的主流。

在慈善信托出现之前,高净值人群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参与慈善活动,一种是发起设立慈善组织,一种是慈善捐赠。

国内慈善组织形式主要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的基金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慈善法》颁布实施后,又将慈善组织重新界定为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这些组织是否属于慈善组织,还需要按照民政部颁布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规定进行申请认定。基于制度和意愿等多种原因,基金会是民间慈善参与人最常选择设立的组织形式。

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统计的数据,截止2017年8月11日,全国基金会总数已达到6125家。2015年度财务数据显示,基金会净资产1194亿元,原始基金326亿元,捐赠收入378亿元,公益支出313亿元。基金会的发起设立与运营管理限制较多,如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等。但基金会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基金会可完全自主确定慈善目标,选择慈善项目和受益人范围,公募基金会还可以向社会进行募捐。不过,基金会虽然由自己直接控制,但事务的繁琐和严格的监管,却是个严峻的考验。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基金会发起人大吐苦水,当时设立基金会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按自己的想法开展慈善活动,设立后才发现运行非常不易,常会出现项目很难找、合规要求高、出力不讨好等情形,还经常受到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质疑,纯属“花钱找罪受”,甚至有些发起人已经萌生退意。

慈善捐赠是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慈善法》对慈善捐赠进一步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慈善捐赠比较简单,把款项或其他资产直接捐给信任的慈善组织即可,可以无条件捐赠,也可以附条件捐赠,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普通捐赠者面对庞大的慈善组织,监督起来往往力不从心,特别是2011年郭美美事件的发生,破坏了很多慈善捐赠者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导致全国慈善捐赠额度连续走低。虽说郭美美事件的不良影响因时间推移和国内慈善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已经日渐式微,但信任与放心依然是慈善捐赠面临的最大障碍。

放心的却麻烦,省事的又不放心,慈善信托似乎在二者之间找到了平衡。

慈善信托源于《慈善法》第五章的规定,本章第四十四条对慈善信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第六章专门对公益信托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由于一直没有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由哪个政府部门担任进行明确,导致公益信托一直投靠无门,难以落地。《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让慈善信托的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

慈善信托是以慈善为信托目的的信托形式,《慈善法》第五章第五十五条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在设立慈善信托时,除了遵守《慈善法》的规定,还得遵守《信托法》规定,其中关于信托的基本架构、运行规则及灵活设计,主要依据《信托法》的规定。

由于慈善信托具有慈善与信托的双重特征,与传统的基金会与慈善捐赠相比,慈善信托具有如下十大优势。如果用一个词来总结,那就是“既放心、又省心”!

优势一:不限规模、期限自定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财产范围、种类、规模及信托期限均由信托文件自行确定。法律对此没有限制性规定,更不会像《基金会管理条理》要求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等。因此,慈善信托委托人可以依据自己的经济状况,与受托人协商确定信托财产规模,约定慈善信托的期限和终止条件。这对很多有个性化慈善需求,又不想一下拿出过多资金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捐赠人来说,有了新的选择。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几十万元人民币小规模个性化慈善信托。

优势二:约定投资、保值增值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信托财产不仅能够通过限定的方式投资保值增值,在受托人为信托公司的情况下,还可以在指定的投资方式之外,自由约定其他可行的投资保值增值方式,让信托财产通过投资实现规模不断扩大。在传统的慈善捐赠中,慈善组织收到捐赠后,也会进行一些投资进行保值增值,但新增财产与捐赠人已经没有直接关系。而慈善信托通过受托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进行投资保值增值后,新赠的财产属于慈善信托财产的一部分,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变大后,委托人可间接支配的慈善财产也随之变大,不仅能够增加慈善项目的受益范围,个人成就感也会大大增强。

优势三:公益支出 进度自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而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由慈善信托文件约定。也就是说,委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受托人自由约定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而不必受到《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关于公益支出进度规定的约束,这种自由度让慈善信托委托人可以对慈善信托财产做出更长远和更个性化的安排。

优势四:费用支出 标准自设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这种严格规定,初衷是担心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管理人利用费用支出进行不当谋利,有违慈善本质,但在客观上,这种限制也制约了慈善组织的团队建设与服务水平的提高。《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慈善信托中的管理费用此未作限制性规定,而是授权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自行约定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委托人可以通过对信托报酬标准的调整,对受托人提出更高的服务要求,在实践中,慈善信托报酬普遍偏低。同时,《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受托人除依法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慈善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保证了慈善信托受托人除了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能以任何理由谋取其他利益,确保了慈善信托财产的安全。

优势五:税收优惠、费用免除

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规定,向具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捐赠,可依法享受一定范围内的税收优惠,但如果直接捐赠给受益人,则无法享受这种优惠。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并不属于慈善组织。但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完成备案程序,慈善信托也可以享受向慈善组织捐赠一样的税收优惠。除税收优惠外,《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这比一般信托产品条件更加优惠,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让慈善信托服务成本降低,等于变相地提高了慈善信托财产的价值。这种鼓励政策让慈善信托相对于其他慈善活动的比较优势进一步加强。


优势六:共同受托、优势互补

《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九条也做了同样规定,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第十七条规定,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也就是说,委托人既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一家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作为唯一受托人,也可以同时选择多家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担任共同受托人。在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慈善信托选择一家慈善组织和一家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其好处是,慈善组织更擅长慈善项目的运行管理,信托公司更擅长资产的投资管理,二者优势互补,对于慈善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和慈善项目的优质服务有了更好的保障。

优势七:安全可控、放心慈善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也做出了与《慈善法》同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委托人虽然通过慈善信托把财产交给了受托人,但受托人无权擅自行事,而是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确保了委托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慈善信托财产的监督控制权。与其说这是慈善信托的优势,不如说这是中国内地信托制度的优势。与海外信托普遍认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后不得保留控制权的观点相比,中国内地信托制度恰恰将委托人通过意愿保留对信托财产和受托人行为的控制权作为基本原则,这既是让信托委托人更放心地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也是中国内地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在立法上的体现。

优势八:他人操刀、轻松慈善

《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造成慈善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基金会大小事务都要自己亲力亲为不同,慈善信托却只用将自己的意愿告诉受托人,假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之手,让他们安排落实为自己效力。委托人既可以做甩手掌柜,也可以自行或委托监察人担任监工,确保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愿开展慈善活动。如果受托人擅自行事,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优势九:联合委托、规模壮大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一)增加新的委托人;(二)增加信托财产。也就是说,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觉得一个人孤单了,或者慈善目标过大,自己经济实力不够,可以邀请更多志同道合者作为共同委托人加入慈善信托中,一起做大做强。受托的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经原委托人同意,引进新的委托人,从单一慈善信托模式变更为集合慈善信托模式。我们知道,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都属于事务性信托的范畴,只是一个是私益目的,一个是公益目的。由于受到《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限制,家族信托基本选择单一委托人模式,慈善信托目前也是以单一委托人模式为主,只有少数尝试了集合信托模式。《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实施,让集合慈善信托的操作有了法律依据,同时,集合慈善信托模式让慈善信托规模发展壮大变得更加容易。

优势十:受益人选、可定可调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在运行过程中,还可以进行调整和变更。如果受托人想调整和变更,必须经得委托人的同意,这极大地保护了委托人的个人意愿。受益人就是慈善信托财产的分配对象,受益人的范围选择反映了委托人的个人喜好,也是委托人拿出自己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初衷。如果委托人对受益人没有很强的决定权,将会严重打击委托人的积极性。当然,既然是慈善信托,就不能偏离慈善的轨道,因此,法律对受益人的选择也作了必要的限制。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保证慈善信托的纯公益性。

慈善信托制度的出台,为中国慈善事业注入了新的生机,也让怀有慈善之心的人们,特别是有慈善意愿的富裕家族及高净值人士,有了更好的选择。“既放心,又省心”,解决了大部分慈善人士的核心痛点。上述罗列的慈善信托十大优势,并未涵盖慈善信托的所有特点,而目前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全部得到了贯彻实施,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尝试,并与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通过大量案例和问题的总结,推动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慈善信托也不是一两部法规就能完善的,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中国的慈善事业会越来越辉煌!